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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英傑 - 人事 | 2024-04-09 | 點閱數: 32

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 遣案件時,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相關執行疑義。

上開函釋重點如下:
教 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係涉及其身分與工作等
之重大事項,應充分維護教師權益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教
評會審議是類案件並作成決定前,除有法令規定得不給予當
事人陳述意見之情形外,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給予當事人
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俾使教評會作成決議前,對當事人有利
之證據,得以儘量呈現於會中,以確保教評會作成公正、正
確之判斷。又為尊重當事人受第三人協助之權利,學校得許
當事人委任第三人(如律師)陪同或代為列席陳述意見或回
應委員提問。
另 如學校衡酌教評會議事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性,可於書面
通知教師陳述意見時,敘明議程之規範與時間限制,令當事
人之代理人知悉,並於議事開始時,由主席再予提醒其配合辦理事項,避免影響議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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