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簡任第 10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及對薦任第9職等或相當薦任 第9職等以下人員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依「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4點第1項規定,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