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重點如下: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