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毋須受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之限制。
-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考量審議,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 定結果,雖係機關進用聘僱人員之依據,惟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性質僅係作為機關進用人員之原則性、框架性規範,未涉及實質用人,與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為避免機關首長 卸任前大量安置私人而限制機關首長用人權之情形有別。為 避免過度限縮機關首長人事權,影響各級機關業務推動,各機關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毋須受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限制。
- 聘(僱)用計畫書(表)核定後,個別人員之進用屬各該用人機 關首長人事權責。各機關依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進用 聘僱人員或改聘(僱)其他聘用(約僱)職務,因涉及實質用人 ,仍須受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