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如原函說明四)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