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民國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
上開令釋主要內容如下,
公務員形成其智慧財產或運用個人肖像之方式,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包括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 ,例如: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他人商品拍攝業務配合影片或撰寫業務配合文章,即違反該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