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0013號函及教育部114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3865號函辦理。 |
| 二、 | 依前開教育部函示,已符合「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所定要件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倘有由「『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自願赴『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或『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及「『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至『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請各校於115年1月12日(星期一)前,檢附「案件彙整表」、「經費申請表」及「保險費單據」函送本府,俾憑續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