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 主旨: | 函轉銓敘部關於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2條所定「本機關人員」適用範圍,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156001648號函。 |
| 二、 | 查組織規程第2條第2項規定,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6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上開條文所稱「本機關人員」,基於機關組織及實務運作需要,除本機關實際受考人外,尚包含依組織法規(包括各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編制表等)占本機關編制內職缺之人員,均得由機關首長指定為指定委員。例如:政務人員、社會教育機構聘任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聘任研究人員,以及軍職人員,凡依組織法規占本機關編制內職缺者,縱非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仍屬組織規程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本機關人員」,得由機關首長指定為指定委員。 |
| 三、 | 銓敘部民國89年11月14日八九法二字第1965048號書函、94年7月8日部法二字第0942521757號書函及銓敘部歷次解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15年8月31日起停止適用。 |




